刊登日期: | 2016/2/2 |
發文日期: | 2016/2/2 |
發文字號: | 府文資二字第1053801049B號 |
主旨: | 公告指定「四湖下桂山章寶宮」為本縣縣定古蹟。 |
依據: |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、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相關規定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、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相關規定。一、古蹟名稱:雲林縣縣定古蹟「四湖下桂山章寶宮」。 二、種類:廟宇。 三、住址:雲林縣四湖鄉下桂山4號。 四、古蹟及其定著土地之地號:雲林縣四湖鄉新興段1057地號。 五、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面積範圍:房屋及土地面積約263.05平方公尺。 六、指定理由: (一)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。 (二)具稀少性,不易再現者。 (三)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。 (四)具歷史、文化、藝術價值。 (五)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︰彩繪為國寶級大師陳壽彝的作品。 (六)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上之意義︰當時代廟宇建築典型作法,具建築史及技術史上的意義。 七、法令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、2、3、4、5款指定評定基準。 八、請所有權人本權責妥善維護古蹟,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,於公告日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,向本府遞送(地址:640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),並將正本寄送文化部(地址︰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。訴願之提起以本府收送訴願書之日期為準,而非投郵日,為免郵遞遲誤,宜儘早送件,以維護權益。 |